年8月份至年9月份,在考生进行考试时,被告人林某涛、岳某正、熊某阳在副驾驶通过语音、肢体动作等方式提示考生,让考生及时纠正错误动作,帮助考生通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
林某涛于年8月7日提示考生4人次,年8月14日提示考生2人次,年8月27日提示考生6人次;
岳某正于年8月21日提示考生1人次,年9月3日提示考生2人次;
熊某阳于年8月21日提示考生1人次。
按照南阳市交通管理支队驾驶员考务管理大队的报案材料、天运科目三违规考试信息汇总表、天运科目三考场考试人员名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林某涛、岳某正、熊某阳这3名领车安全员的违法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涛、岳某正、熊某阳作为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被告人岳某正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三、被告人熊某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来源:南阳微报、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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