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地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行政审批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如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集中行使住建、规划、国土、市场、农业、安监、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旅游等领域的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市本级撤销原来25个部门的29个执法监察支队,整合组建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安监、文化旅游7个执法监察支队,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机构。”
轰轰烈烈的改革背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常常被抛之于九霄云外。一些部门没有认真对待事中事后出现的问题,“盖着盒子摇”。面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塞责,丑态百出。如此种种,为失职渎职埋下了种子。
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基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可以认为,《指导意见》确定了“谁审批谁监管”“谁指导谁监管”的基本原则,并对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以及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监管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考虑到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仅提出“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原则要求,把具体的规定权留给了地方。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对此予以细化,如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59号)明确:“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加强审管衔接,形成闭环。”
《指导意见》印发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具体规定,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湘建执〔〕7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厘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闽建法函〔〕65号)
年11月2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宛政〔〕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以及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并对执法重心下移、构建智慧城管、加强区级效能考核进行了认真的制度设计。在责任追究方面,《通知》规定: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资源共享、业务协助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移送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责任;未履行源头治理、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或组织承担责任。对未履行职责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个人认为,相关做法和具体规定值得学习借鉴。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宛政〔〕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36号)、《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发〔〕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属地)职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应当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将审批文件(包括不予审批文件)抄告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主管领域内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涉及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将涉嫌违法线索15日内移交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需要移送的材料包括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材料;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性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款;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材料。
职能部门应将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共享依法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及时转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信息。
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立案未结案、未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案件,由职能部门在年底前处理完毕,并管理相关资料。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职能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充分协商并依法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对交办、巡查等发现的案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职能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对职能部门移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处理情况于办结后15日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属地职责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源头治理,对未经审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本级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涉嫌违法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作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第一责任人,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规划、住建、房产等审批手续,移交或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二、坚持执法重心下移
进一步强化区级城市管理执法主体的地位,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和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统一下放到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
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执法巡查、监督及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城市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使用专用章,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智慧城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托已建设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城市管理执法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的设计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区级效能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效能考核。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要抓紧建立城市管理执法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追究责任
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资源共享、业务协助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移送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责任;未履行源头治理、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或组织承担责任。对未履行职责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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