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闫裕司杨婷婷)年12月30日,镇平县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在诉讼期间,被告积极履职,修复已被毁林地。为此,该起公益诉讼起诉人——镇平县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调解现场
原来,镇平县某林场擅自扩大采挖深度,导致林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对相距不足千米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枝铁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镇平县检察院为此向镇平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但是,镇平县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起十五日内未依法履行职责。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镇平县检察院对镇平县林业局提起公益诉讼。
该案立案后,镇平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12月13日,镇平县法院联合镇平县检察院赴现场查看生态被破坏及修复情况后,镇平县法院收到被告书面验收报告。报告显示;该项目已按照技术规程完成,达到省级验收标准。
12月17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镇平县检察院以“被告已责令解除施工合同,被毁林地已修复,生态资金已交纳为由”向镇平县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镇平县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听取了镇平县林业局的修复情况汇报和镇平县检察院的意见,合议庭结合相关情况依法作出撤诉裁定。
该案最终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置所要求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镇平县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纠纷解决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