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市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有: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南阳市审计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体育局、南阳市统计局、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南阳市信访局、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南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南阳市林业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阳市机要保密局、南阳市档案局、南阳市新闻出版局。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
年0月20日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本期编辑:左喜审核:姜姜
法律顾问:刘兆庆律师丨黄龙律师